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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

资料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02 点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计算机网络活动的秩序、丰富网络服务的功能、发挥网络设备的效益,使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学校管辖的包含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网络服务系统的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的互联,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联网,并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直接或间接与其他因特网服务商连接。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与校园网连接,与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遵守校园网各项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网络分担费的具备合法帐号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以单位名义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网络以及办公使用的帐号的校内各个部门,个人用户是指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接入校园网的在校师生员工。

第四条 校园网为两级结构,第一级为主干网,主要实现校区之间、校区内的楼宇或楼层之间的连接;第二级为接入网,实现终端用户计算机与主干网的连接。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用户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校园网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及相关的对外访问或服务等。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专家认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进行校园网管理、提供公共网络服务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起草、整体建设规划及其实施;

(二)负责校园主干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校园网与其他网络的互联工作;

(四)负责校园网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的接入管理;

(五)提供认证服务、电子信箱服务、WWW服务,以及数字化校园建设需要的公共服务。

(六)提供校内各应用系统运行中需要委托管理的服务器的访问、供电、安全、备份等服务。

(七)提供校园网用户需要的其他有关技术支持;

(八)完成校党委、行政下达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八条 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委员会是包括校园网在内的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对校园网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对重要的信息化的数据资源、工作流程和责任机制进行协调;

(四)对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对相关部门与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配合工作给予指导;

(六)对用户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网络信息中心。

第九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需指定一名专门负责网络运行管理的联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上网计算机的系统维护、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等工作,并直接与网络信息中心沟通、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对于校内各单位接入校园网的具有超过30台(套)计算机的机房,应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根据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需要,可以由主管领导提名成立专项建设委员会,在数字化校园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从事咨询、论证等工作,并协助进行相关的评估、验收、鉴定等。

第十一条 校园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经过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和校园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后需经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数字化校园建设委员会论证,经主管领导审批,重要修改和变动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第三章 校园网建设

第十二条 校园网建设应统一规划、分级实施、重在使用、厉行节约。既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更新,也包括网络公共服务和应用系统的建设;既要满足技术发展和用户增长的需要,也要考虑网络和设备的使用效率;既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整体性,也要考虑不同用户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 校园网建设规划应以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为指导,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并要适应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充分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规划校园网主干网,主要内容包括:

(一)校园网主干网通信线路;

(二)校园网互联;

(三)校园网IP地址分配与域名管理;

(四)校园网基础服务,如电子邮件、认证计费等;

(五)数字化资源中心建设;

(六)数字化认证中心建设;

(七)校园网安全防护等。

第十五条 用户接入网单位负责接入网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网络建设规划,含网络布线以及网络设备规划;

(二)依据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规划方案规划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

(三)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规划;

(四)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主干网建设规划方案必须由网络信息中心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典型用户参与对校园网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经主管领导同意。论证内容包括可行性、先进性、维护性、运行与管理方式、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安全性、效益等方面。重要项目规划需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校园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方案。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更改规划时,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重要的改动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八条 校园网建设项目的设备供应、系统服务、具体施工等,参照学校物资采购供应办法,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计划立项,通过物资供应部门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并由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园网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根据立项文件、实施文件和验收申请的内容,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并形成书面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同时通报数字化校园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条 用户接入主干网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完整、一致的技术资料,重要的资料应由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四章 校园网维护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实行分级维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备、校级服务器及网络线路的维护。各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内部的服务器维护、应用系统及终端计算机的系统维护。网络信息中心应向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供必要的接入主干网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一节 校园网线路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线路是指连接校园网的所有通信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变迁校园网主干线路。因新建、搬迁、扩建等建设工作涉及校园主干网线路通信线路变迁的必须事先通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变迁通信线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校园网线路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损坏、或破坏线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发现网络故障,若本单位联系人或负责人无法解决,需尽快通知网络信息中心;个人用户发现网络故障,可直接通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解决一般性网络设备、线路故障,暂时无法解决的,需向用户说明原因。对于终端计算机的问题(如操作系统故障、网卡故障等),应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二节 网络设备

第二十六条 网络设备指校园网运行中的所有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机柜等。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线路互联网络设备的维护,如核心路由器、防火墙、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等;校园网接入网单位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安装有网络设备的单位有义务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及使用环境,如防火、防盗、防水、保持电源畅通等。

第二十九条 网络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核心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重要设备至少每天检查一次,其他设备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网络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备份网络设备的配置,定期修改网络设备的维护密码。

第三十一条 网络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出现重大问题,如违法性的网络行为、黑客行为、主干网瘫痪等,应立刻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节 服务器

第三十二条 服务器指存储学校重要数据及对外发布重要信息的服务器,包括网络信息中心承担各种网络服务的服务器、接入单位发布主页的服务器及其它运行各种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服务器。

第三十三条 服务器须放置在安全的场所内,安装环境、电力供应、安全消防等条件要能够达到该服务器的安装和运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服务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服务器软件系统必须由专人维护,做到随时更新,严防病毒和黑客软件的攻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基础服务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维护,如电子邮件系统、认证计费系统、域名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接入网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各类网站、电子公告、电子论坛、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服务器维护人员应每天检查服务器的运行情况,应定期备份服务器中的重要数据,定期修改服务器的管理员密码。保证该服务器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正常运行,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服务器的安全,做到专机专用,严禁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除必要服务以外的其它软件系统。

第三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将对服务器运行情况进行监控,若发现异常情况则通知相关负责人员,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将停止该服务器的网络接入。

第四节 应用软件系统

第四十条 应用软件系统是指各单位基于校园网的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应用软件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教务管理系统、邮件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基础服务系统的维护,如电子邮件系统、认证计费系统等。各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应用系统的维护,并要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为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应用系统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应用软件系统的可靠、安全运行。保障用户接入网的网络安全。应用软件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包含:应用软件系统的数据备份、业务流程的更新、应用软件的升级、应用软件系统安全运行等维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网络信息中心托管的应用软件系统服务器的维护和数据备份,由各应用软件系统管理员负责。网络信息中心配合软件系统维护,保障服务器运行。未经应用部门允许,或未有系统管理员到场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员在托管服务器上作任何操作。

第五章 校园网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四十五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校办、宣传部、保卫处及网络信息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网上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有义务向本单位负责人、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所使用的计算机等入网设备必须有病毒防护措施,如安装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用户计算机应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对于存在重要安全漏洞的用户,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暂停该用户接入校园网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及密码加强保密和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不良后果,帐号持有单位或个人负责。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帐号持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视为偷窃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链接等处理或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若帐号和密码遗失,帐户必须提供有效证件(个人账户持工作证、学生证;单位账户持单位证明)由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管理员要做好帐号处理的记录备案。

第五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不得随意更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严格遵照书面审核的意见修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并记录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

(一)在网上发布的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审核;

(二)各单位(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单位(部门)的网页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的领导审核。

(三)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一)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上报学校办公室后由学校办公室或由学校办公室授权信网络信息中心发布;

(二)各单位(部门)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指定信息管理员进行发布;

(三)学生社团或个人制作的网站上报学生处、团委并在信息化中心网络管理室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网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影响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用户。网络信息中心有权终止该用户接入校园网的权限,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以下行为,网络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罚措施,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蓄意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者,将根据被损坏的网络设备网络设施的价格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允许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使网络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造成校园主干网络故障或影响他人上网者停止其网络连接服务七至十天。

(三)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的,或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的,立即停止该用户的网络接入直至其停止服务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随意设置IP地址或非法占用他人IP地址者,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网络连接七至十天。

(五)出现网络流量异常的,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警告的,停止其网络连接直至其查明异常原因并解决故障。由于私设代理造成流量异常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盗用他人用户帐号、密码,至使合法用户无法正常上网或使用网络服务者,停止网络连接七至十天并予以警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者将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主干网络畅通者立即停止网络连接直至其计算机恢复正常并予以警告。

(八)在校园网上使用各种扫描或攻击性软件者,停止网络连接七至六十天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拒绝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将停止其网络使用。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该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据相应的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依据相应条例或办法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本条例发布之日前在校园网内提供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化工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武化政现字[2001]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管理条例 校园网 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