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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电子公告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14 点击次数: []

第一条为了武汉工程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所有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BBS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

第四条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学校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办理专项申请,只有在学校宣传部审核同意,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方许建立。对没有获得学校宣传部审核或没有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的电子公告服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校园网的接入服务。

第五条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BBS站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并在学校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八条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九条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武汉工程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BBS站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以下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信息中心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第十二条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网络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